使用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違法?很多出售煙草的商店會很關心這個問題,下面小微律政通過一個案例來說說到底有沒有影響。
濟南市A縣B鎮駐地的張某經營一家商店,但是商店并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5年3月6日,因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被當地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同年4月18日,張某的朋友李某將其經營的一家商店轉讓給張某,雙方在轉讓的協議中約定,張某承租李某店鋪的同時,將貨物連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起接收,其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折價300元。4月18日,張某自行購進卷煙在店中銷售又被當地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案件分析:
張某的違法行為有兩項:一是張某與李某之間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為,二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張某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接收李某轉讓的,是沒有效力的,所以張某屬于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
煙草專賣局對張某的行為應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對于張某的無證經營行為,依據《濟南市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罰款。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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