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轄區證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某商店(持有萊州市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存在使用之前經營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經調查,店主承認,該商店及零售許可證均系原店主因經營不善以出賣方式轉讓給自己的。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法律賦予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由于申請辦理新證的人在不斷增多,因此出現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私自買賣、出租、轉讓、出借等非法行為。這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對其他卷煙零售戶合法權益的踐踏。
以買賣形式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轉讓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煙草專賣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在此萊州市煙草專賣局提醒廣大持證零售戶:即便是合法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者私下轉讓也屬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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